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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6-18 15:18:22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认可的;
       (二)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认为对案件的审判不起决定作用的
       (三)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做出的鉴定意见,已有一名鉴定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他鉴定人的书面授权的;
       (四)司法鉴定人因突发疾病、重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五)司法鉴定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六)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做到:
       (一)尊重法律,尊重科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着装整齐、举止文明,言词严谨;
       (三)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询问。
     第五条  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第六条  出庭人员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在法庭质询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对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质询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作答,与鉴定事项无关的内容,有权拒绝回答。
     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核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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