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8-11 11:35:58
第一条 本鉴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选聘注册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本鉴定机构每年度应制定司法鉴定经费及财务预算,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司法鉴定人会议审议.
本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条 本鉴定机构收费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收费。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
第四条 本鉴定机构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第五条 本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鉴定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本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六条 本鉴定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本鉴定机构的持续发展:(W%可根据有关规定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5%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5%的风险基金;
(三)3%的教育培训基金;
(四)10%的发展基金。
第七条 本鉴定机构的资产属机构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
第八条 本鉴定机构专项资金和收费收支,应当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支出,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
第九条 本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私设会计账簿;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每年度向司法鉴定人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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