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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8-11 11:37:26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提高,保证鉴定质量,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内容,由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按年度安排部署,以本机构业务类别为专题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培训。
       (二)自学形式包括:
          1、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参加相关业务职称考试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接受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的学历教育;  
          4、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本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第五条  本鉴定机构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安排,负责准备有关资料发给鉴定人,并根据本机构集中授课时间的安排,提前通知授课人员备课和认真组织课堂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  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利用工作间隙时间自学,但学习内容应当与计划相一致。每周五下午16:00~18:00时,为机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挤占。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的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自学情况由本机构组织考核,并将其成绩列入考核档案,作为本机构聘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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