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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制度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8-11 11:46:35
     第一条 在法定代表人的指导下,在机构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完成鉴定中心内各项工作事宜。
     第二条 贯彻执行《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不能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 未经本鉴定中心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收费;不得随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鉴定资料,不得毁改、丢失。不得泄漏被鉴定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无故推诿、延迟鉴定活动,确保鉴定结论及时、准确。
     第九条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明确。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鉴定问题以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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