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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8-11 11:58:08
     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完善鉴定机制,特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委托案件履行受理审批手续,并对所接收的检材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放。
     第二条  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后,应及时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对受理的案件进行鉴定,并对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如在鉴定过程中遇到复杂或疑难问题时,应立即向主任汇报,对需要聘请有专门技术的专家的,由机构负责聘请。
     第三条  对于需要保存的检材,由鉴定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需要留存的检材,由当事人履行相应手续后带走。
     第四条  仪器设备要保持清洁,非专业人员不得随便接触;对需要保养或校对的设备,鉴定人要按时进行保养和校对,以备鉴定所需。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山西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机构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鉴定的行为,由机构组织投诉处理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机构所有的鉴定案件,统一由专人进行复核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  机构定期对鉴定案件进行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案件,由机构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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