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规范 -> 技术规范内容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6-18 14:55:0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颅脑损伤
     B.1.1 1.1 智能( 智能( IQ )减退 )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 生活自理 能力 主要 包括以下五项: 包括以下五项: 包括以下五项: 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 4 肌瘫(力) 肌瘫(力) 肌瘫(力) 肌瘫(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 1. 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 6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 7 肛门失禁 肛门失禁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 1. 8 排尿障碍 排尿障碍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头面部损伤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眼睑外翻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2.2 容貌毁损 容貌毁损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1)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 )双睑外翻或 )双睑外翻或 )双睑外翻或 者缺失;( 缺失;( 缺失;( 3)外耳 )外耳 )外耳 缺失;( 缺失;( 4)鼻缺失;( )鼻缺失;( )鼻缺失;( )鼻缺失;( 5)上 、下唇外翻或 下唇外翻或 下唇外翻或 者小口畸形;( 小口畸形;( 小口畸形;( 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颈颏粘连。 )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 面部中心区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条垂直线 条垂直线 ,上述 ,上述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分为中心区。 为中心区。 为中心区。
     B.2.4 2.4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上一篇技术规范:酒精含量检测
下一篇技术规范:色谱检验方法
版权所有 © 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晋公网安备 14080202000478号 晋ICP备14004579号